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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办法
> 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办法》的通知 鄂档发〔2022〕3号 各市、州、县档案局、档案馆,省直各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现将《湖北省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 2022年5月18日 **湖北省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省档案信息化战略转型,规范全省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 《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 《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和《数字档案室建设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级机关(人民团体、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下同)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其他类型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工作由省档案局统筹组织,省档案馆承担基础性工作。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成立测评工作小组,并组建测评专家组,开展相关测评工作。测评专家组成员从全省档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条** 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评依据是《湖北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评指标表》 (见附件1),测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系统功能、档案资源、保障体系和服务绩效五个部分,满分为100分。测评结果达到80分以上认定为“湖北省级数字档案馆”,达到90分以上认定为“湖北省示范数字档案馆”。 **第五条** 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评依据是《湖北省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评指标表》(见附件2),测评内容包括领导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和工作亮点六个部分,满分为100+10分(10分为加分)。测评结果达到75分(含加分,下同)以上认定为“湖北省级数字档案室”,达到85分以上认定为“湖北省示范数字档案室”。 **第六条** 参加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基础设施完善,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局域网、政务外网、因特网三网隔离,系统功能满足收、管、存、用各项功能需要; (二)建立涵盖全部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三)市级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总量应当不小于10万卷(件),县级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源总量应当不小于5万卷(件); (四)馆藏应数字化档案数字化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馆藏应数字化档案在10万卷(件)以下的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80%,馆藏应数字化档案在10万至20万卷(件)的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75%,馆藏应数字化档案在20万卷(件)以上的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70%,且数字化成果必须全部导入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五)近五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且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 参加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数字档案室系统应当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二)已开展3个月及以上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三)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的电子档案已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近五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且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于集中式数字档案室(虚拟数字档案室)测评工作,需对承担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使用单位同时开展测评。其中,对承担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开展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测评,对使用单位开展其他部分测评。 **第九条** 开展测评工作前应当先组织预检,通过预检并根据预检意见完成整改后再向省档案馆申请测评工作。其中,省级机关,市级档案部门由省档案馆组织预检;市、县级机关,县级档案部门由市级档案部门组织预检。 **第十条** 各单位对照《湖北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评指标表》《湖北省数字档案室系统测评指标表》 (以下简称《测评指标表》)进行自评,数字档案馆自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数字档案室自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的,向省档案馆提出测评申请。 **第十一条** 测评工作程序:(一)申请测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向省档案馆提出测评申请,同时报送带有自评情况的《测评指标表》、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省档案馆根据测评申请拟定测评方案,报省档案局同意后开展测评。 (二)现场测评。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测评专家组对照《测评指标表》,现场对被测评单位进行测评打分,并出具测评意见。 (三)问题反馈。测评专家组现场进行问题反馈。现场测评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测评工作小组将测评专家组提出的突出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被测评单位,被测评单位应当根据反馈问题认真整改,测评工作结束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至测评工作小组。 (四)发文确认。测评结束后,测评工作小组将测评意见、问题反馈清单等有关材料报省档案局。根据得分情况,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以省档案局和省档案馆联合发文形式对测评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测评工作小组和测评专家组在开展测评时应当坚持测评标准,严格测评程序,逐项开展测评。测评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不得许愿或者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并实行廉政告知书制度,《廉政告知书》(见附件3)由省档案局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省档案局适时对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情况开展抽查,确保测评工作和整改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 省档案局适时通报全省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省档案馆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档案行政管理处、省档案馆科技信息处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档案馆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湖北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数字档案馆(室)系统测评办法.zip](/media/attachment/2023/09/%E6%B9%96%E5%8C%97%E7%9C%81%E6%95%B0%E5%AD%97%E6%A1%A3%E6%A1%88%E9%A6%86%E5%AE%A4%E7%B3%BB%E7%BB%9F%E6%B5%8B%E8%AF%84%E5%8A%9E%E6%B3%95.zip)
昕创数科
2025年8月21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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